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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日期:2011-12-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联系电话:15884533018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定由《四川某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张某接受治疗一事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结果由黄某某教授出具。
    申请人认为,本案鉴定人黄某某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1年某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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