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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四川律师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日期:2011-1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四川律师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我国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在遭遇一下情况时应当对此情况有所认知: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6)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上述情况中,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诊疗措施中,也必须是遵照医疗操作规范的,若在实施救治措施时,违反了医疗常规,同样可能涉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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