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均未履行变成一纸空文 员工无证据索要竞业补偿被驳回
近年来,依靠核心技术在市场中求生存的企业越来越多,不少企业为保护技术秘密,在与技术人员或市场顾问签订的合同中,往往增设竞业协议。但是,竞业协议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履行必须有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可,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最近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为证据缺失,双方的权益都没能得到保护。
■典型案例:
两年前,孙先生被某公司聘为战略顾问,由于这一岗位的特殊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包含竞业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5年。
工作4个月以后,孙先生凭借突出的业务能力,逐渐在公司站稳脚跟。之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员工服务协议》,约定孙先生承诺在公司服务期为5年,并预先支付给孙先生4万元服务奖。
本以为4万元是公司对自己业务的信任,可刚过两天,孙先生又被公司要求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服务奖4万元,孙先生向公司每年还款8000元,每工作满1年,可以折抵一年的还款。
因为两天前已签了《员工服务协议》,孙先生只好在这张《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工作一年多后,孙先生提出了辞职。为此,公司将他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8万元。法院认定,《借款协议》属无效协议。4万元的性质是长期服务奖金,并非民间借贷,并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驳回起诉。
与此同时,孙先生则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请求。孙先生指出,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如果离职时,公司仍要求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须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支付时间至竞业禁止期满。经查,仲裁委认定,孙先生没有提供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驳回了孙先生的请求。
最终,双方在多次协调后达成和解,孙先生返还公司1万元奖金。
■律师点评:
此案中,公司向法院起诉,而孙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双方的请求皆被驳回。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景彤律师认为,公司与孙先生签订《员工服务协议》后两天,又拿出《借款协议》要求孙先生签字。这份协议属于“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属无效合同。所以公司主张孙先生返还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员工离职时,如果公司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不支付补偿金,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履行后要求公司补偿。但此案中,孙先生没有提供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所以孙先生主张竞业限制补偿的请求也不能成立。(本报记者周卫法 实习生屈斌)
名词解释
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往往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遵守上述要求,公司在此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补偿,此种协议即为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