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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非公企业视女职工“四期”保护为包袱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部分非公企业视女职工“四期”保护为包袱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妇联公布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妇女劳动保护知识的熟悉度、态度、行为及需求、“四期”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等一共38个问题。结果显示,“四期”保护仍有死角,加班加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社会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还需加强。非公企业“四期”保护仍有死角。
   此次调研共发出调查问卷340份,回收326份,其中有效问卷321份。
   调查显示:该区女职工“四期”保护基本落实。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保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占76%;怀孕期间不加班,并且能够享受1小时休息时间的女职工占84.2%;怀孕期间享受法定产假,并享有工资和生育费用报销的占88.9%。
   调查同时发现,由于非公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受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党群组织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个别规模型非公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视为企业包袱,使得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数据显示,仍有11.1%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国家法定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或生育津贴的占9.9%;怀孕期间仍要加班的占8.8%,怀孕7个月以上未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的占8.2%;没有安排哺乳时间的占7%;21.2%的女职工表示企业不能按月发放卫生费,28.3%的女职工对企业发放卫生费情况并不清楚。超半数女职工“自愿”加班
   加班加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非公小企业发展规模小、经济效益差、法律意识较淡薄,受利润驱使,随意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仍有发生,自觉或不自觉削弱了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武昌区妇联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有35%的被调查对象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5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如果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主张节假日休息或不加班,为避免工资收入减少,她们就会“自愿”不休息或加班。
   为了避免与企业发生纠纷,处于弱势的流动妇女一旦怀孕,通常的做法就是自动离职,返回原籍生养孩子,并不能够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向所在企业要求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权利。
   建议出台政策给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减负
   对此,武昌区妇联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力度,敦促企业守法,规范用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工会组织要继续发挥“娘家人”、“代言人”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和职工代表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维权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武昌区妇联和该区政协还建议,能出台配套政策,使女性用工较多的非公企业不因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客观上增加负担,从而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消除性别歧视。
   武昌区妇联同时还特别向女职工发出倡议,加强自身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基本社会保障及提升文化素养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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