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川府发[2003]42号、成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在国家、省、市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我市各区(市)、县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鉴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因病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严格按《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因工(职业病)、因病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作为人事部门办理病退和享受人事系统相关福利待遇的依据。
四、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待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新政策出台后实施。
五、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待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新政策出台后实施。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确认,在国家、省、市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由各主管部门认定。
成都市人事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