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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借口“不良行为”解约 单位须举证

日期:2012/10/2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借口“不良行为”解约 单位须举证

    “不给年休假补偿”,“企图通过补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提前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某商贸公司职工张女士向12351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在得到律师的建议后,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
  张女士2010年8月入职到该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张女士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张女士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张女士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张女士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志明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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