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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伤不起的工伤 伤不起”

日期:2012/10/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伤不起的工伤 伤不起”

    “病不起”“有年假不敢休”……每逢年底都是劳动争议纠纷集中爆发的时期。据统计,每4家企业中就有1家发生劳动争议,进城务工农民工和一线操作工成为常年的“原告”。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律界的有关人士,就近期比较集中的劳动仲裁案例,以及热点的劳动问题进行了盘点。
  争议聚焦 “工资、保险、补偿”三方面
  记者了解到,每年的年底年初人才市场流动就会频繁起来,从目前本市发生劳动争议形态分析,逐步暴露出与以往劳资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同的特点:一是因工资、保险、补偿金而发生的争议始终占到前三位;二是争议主体多数为民营经济小企业和普通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工和一线操作工;三是劳资纠纷已有了主动抗争的色彩。而且在劳资博弈忍耐中往往伴随有极端行为,容易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热点案件 “伤不起”的工伤
  案例1:本市某民企的销售员小张,在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出意外受伤,公司说这不算工伤,为此小张咨询了仲裁部门,到底算不算?
  回复: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意外受伤,是一种很典型的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特意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定为工伤。
  案例2:工作时间被A4纸划伤,或因公司地板太滑,滑倒受伤,算工伤吗?
  回复:当然算工伤。不过申请认定工伤也有个效率问题。工伤理赔主要分为医疗费用和级别补助。如果滑倒受伤比较严重的,建议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受伤不严重,鉴定不出工伤级别,申请的意义不大,比如被A4纸划伤,可以要求单位给个创可贴。
  “病不起”的带薪假和考勤
  案例1:公司规定,请带薪病假和事假将会影响到年终绩效考核以及合同续签,这种条例合法吗?
  回复:公司内部的年终绩效考核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经过了前述程序,那可以将病假和事假的请假情形(其实就是考查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至于合同续签,完全是看公司和员工两方面的自由意志,公司将出勤率考虑进去,完全是可以的。
  案例2:员工有带薪休假,但企业不同意休假,把假期折算成钱给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回复: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补发两倍工资即可。
  “伤感情”的工资纠纷
  案例1:企业把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回复: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企业应当把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员工离职为由克扣工资。
  案例2:员工在发年终奖之前离职,企业有权不发年终奖吗?
  回复: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应当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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