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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索赔争议

日期:2012/9/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索赔争议

    不久她竟然遭遇车祸死亡。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当事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还贷责任。于是,王君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约,支付死亡赔偿金105万余元。但化名保单究竟是否有效,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遗物惊现化名保单
  据原告方介绍,去年10月,30多岁的王君在嘉兴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死亡。在处理她的遗物时,家人发现了署名为“王丽”(化名)的身份证、住房综合保险单等在内的一些物件。这些证件显示:王君先是办理了名为王丽的假身份证,然后于2001年7月以王丽的名义在杭州申办了一家企业,担任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2002年6月,王君又以王丽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本市长宁区的一套房屋,并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5年。与此同时,王君仍以王丽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根据保单上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偿付。至王君死亡时,王丽欠银行贷款本金为105万余元。
  保险索赔存两大争议
  争议王君与王丽是否同一人
  投保人签名为王丽,现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的对象却是王君,王君和王丽是否同一人?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质疑。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尽管投保人签名是王丽,但是王君和王丽两人身份证上的照片、所用的手机号码、以及签名笔迹等等都显示,两者实际上是同一个人,王丽只是王君的另一名字,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条款支付王君赔偿金。
  争议化名保单是否有效
  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即使王君和王丽是同一个人,但王君用假名投保,存在向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同时,王君办理假身份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王君出于虚荣心,办理了假身份证,用王丽的名义申办了公司、购买了房屋,但王君以王丽名义投保,并非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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