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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权证也可进行买卖

日期:2012/9/2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权证也可进行买卖

    10日,市区郑先生顺利地将一套已经定位、但还没有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出售给了下一家,并在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透露,今后,已经定位的安置房都可逐步办理交易和抵押手续,且可享受营业税和土地证办理等方面的优惠。
  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汪福忠介绍,目前市区还有较多拆迁户正在陆续安置定位,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房屋确权发证不能及时到位,使拆迁户在资金筹集,转购商品房、二手房以及房屋抵押贷款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配合市委“五个一”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启动试行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先允许已安置到位的安置房上市交易、抵押。
  汪福忠称,此次推出的措施与原来通过委托公证、扣款的安置房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此前有过安置房买卖的市民都知道未取得产权证安置房买卖最大的风险,就是安置房交易手续不能一次性完成,而这也常给日后纠纷埋下伏笔。
  此次,其将主要采用总价结算和单价结算两种方式。总价结算也就是一次性买断,就是安置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其全部房款将一次性结清,而不管以后交付的房产面积是增加还是减少,其所有权益都将归买家所有;而单价结算方式,就是根据产权证最终的面积来结算。这种方法与我们日常的安置房买卖有一定的类似,就是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买家先付大部分房款给卖家,同时买家还得将余留房款交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下属担保公司保管,等产权证最终面积确定后,再进行最终结算。
  交易细节要看清楚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此次安置房上市新措施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相关的税费政策上。据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有关人士透露,在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八条”的规定,在办理契证或产权证两年内的房产,如上市交易都得缴纳营业税。而如今144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上市交易,其两年时间可以追认到老房子取得的时间来结算;同样144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其营业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现行成交价与发票价以及拆迁原房屋面积的计划价差价来计算。
  同样,据市地产交易所副主任郑念章介绍,拆迁户办理安置房土地证也有优惠体现: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只要住户提出申请,都可按老的土地基准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现在无论房屋有无转让,国土资源部门都将按老政策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如果拆迁户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也将为其办理划拨手续,但申请人今后房屋需转让时,则要按新的土地基准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最后,安置房如有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出让性质办理。
  相对于以上,安置房在办理交易时,卖方要提供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收款收据(结算单)等材料。目前,拆迁户在出售安置房时,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而抵押手续可不要办理公证手续。
  新措施可规避风险
  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政策推出后,可最大限度上规避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据汪福忠介绍,由于安置房是政府作为市民房产被拆迁后的补偿形式,所以其和一般的商品房有很多的不同点,同时也会受更多的政策所约束。这样一来,买卖此类房产,其纠纷就不可避免地多于一般的买卖行为,而这已在前几年的市区楼市中得到体现。同时,由于安置房买卖大多是权属并不是很明确的,在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其后续手续通常还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原来如“房价上涨后,出售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委托公证,也不协助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房的产权证,要另外加钱才肯配合办理;而与此同时,此前由于扣款押在买方,结算后有多余的房款,买方也经常出现推诿的现象,致使卖方拿不到应得的房款”等现象,双方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办理委托公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房产交易程序上。而此次新措施出台后,买卖双方的交易程序可得到保证,其风险可最大限度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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