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的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
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结伴自助旅游的各当事人已经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经济上的适当补偿;但因均无过错,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当事人相约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具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经济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