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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日期:2012/10/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确定施工人的过错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不存在过错,方免予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存在过错。在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中适用过错推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定方法,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达到这种要求,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应当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设置明显的标志是对他人发出警示,提醒他人注意并防范潜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为了使他人可能的涉险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大大降低甚至避免。施工人只有尽到了这两方面的义务,才可以被认为没有过错。不仅如此,施工人对其设置的明显标记和保障安全的防范设施应当达到措施有力,确保安全的程度;同时,对这些设施负有维护义务,以使得这类标记和设施能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施工人也有过错。
    2.在施工人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时,施工人没有过错;此时若因为第三人的过错等原因而导致受害人发生损害的,施工人不承担责任。若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3.在施工人有过错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发生过失相抵,应当依过失相抵的规则确定施工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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