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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日期:2012/6/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标志不明显、措施不得力是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标志是否明显、措施是否得力以何时为准?
  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四川侵权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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