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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律师

无偿保管物品受损不担责

日期:2012/6/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米琪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年,她因要到国外学习,便将多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玲玲代为保管。玲玲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一天,玲玲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玲玲家中,将书橱全部浸湿,致使米琪的邮票严重受损。回国得知邮票被损毁后,米琪十分伤心,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米琪将邮票交给好友玲玲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米琪邮票的毁损是因为玲玲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这是玲玲无法预见到的,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侵权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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