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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郎上学堂伤害事故要预防

日期:2012/7/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人身伤害事故之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受害人一般为未成年人,而且发生伤害的场所一般在学校或与学校有关。
  判断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校对于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呢?那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定义务。具体来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义务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设施设备、特殊物品方面,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
  2.推荐给学生的产品和服务应该是安全的,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
  3.教学活动中的安全义务,学校应该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4.学校雇佣人员的健康要求,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5.对特殊学生的安全照顾,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学生给予必要的注意和照顾;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侵权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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