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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七种情况

日期:2012/6/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四川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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