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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 杂谈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日期:2012/6/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在贬值类案件上,因车辆发生事故后,对性能、安全产生影响,出售时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法院支持贬值损失,但具体数额需要鉴定机构予以评估。
  2010年5月8日在朝阳区通惠河北路永安里东街桥下杨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张某驾驶京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张某车前部与杨某车尾部追撞后,造成杨某车前部与案外前车尾部追撞,发生三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车辆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5元。
  但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在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谨慎做出决定。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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