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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免赔额和不计免赔

日期:2012/7/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 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假如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则不用承担上述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获得全额的理赔。
  而通常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绝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不做折扣地赔偿。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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