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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日期:2012/7/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一、交通事故鉴定概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1、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2、鉴定机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检修人与鉴定人
  检修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礼聘的从事交通事故技术检修的职员。检修人可以是专业职员,也可以是交通治理部分具有相应资格的办案民警。
  鉴定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礼聘的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职员。鉴定人必需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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