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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9/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处理
  法院一般判决由车辆使用人(借车者)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车辆使用人(借车者)赔偿能力较弱,所以受害人往往请求由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好心借车,出了交通事故,却吞下了自己赔偿的苦果。这样矛盾不但未化解,反而导致扩大和激化,经常因为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朋友反目,亲戚成仇。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处理
  对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作了法律调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借车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有过错的,也承担与过错相适当的责任。
  车主有过错的情形
  1、明知无驾证而借车。
  2、明知饮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借车。
  3、明知车辆未投保而借车。
  4、明知车辆未年检不适驾而借车。
  5、明知是报废车而借车。
  6、其它。
  律师提醒:
  车辆为高度危险物,车主在出借时应当充分尽到谨慎义务,不可随便出借,万万不可因为朋友情面而轻易答应。
  本人代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车主在亲友借车时,交强险已脱保几天,车主抹不开面子仍侥幸出借,结果车到半路出现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车主最终承担了二十多万元的赔偿,亲友之间为这个事大打出手,全家族为这件事成为仇敌。车主不但因这个交通事故倾家荡产,而且里外不是人,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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