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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未取得汽车所有权,肇事谁负责

日期:2012/7/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张某驾驶摩托车被一辆本田车撞伤,在事故索赔中,对方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还没有汽车的所有权为由,让何宁向汽车销售商索赔,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本田车主以自己是分期付款购车,还没有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田车主应该承担此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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