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在工作岗位上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某客户单位员工王某,于2011年5月因公出差前往异地客户单位处进行设备维护,当天因工作量较大期间一直未得到正常休息,直到晚上10点仍在处理公司邮件,当晚10点左右,王某突然感觉头昏,随后吐血昏迷,同事随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当地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经确诊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王某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
事件发生后,王某家属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以公司名义为王某办理工伤认定申报手续,公司于2011年7月将工伤认定全套材料申报至朝阳区劳动局,9月初,劳动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王某亲属提出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王某家属对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表示无法接受,随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仍然维持原认定结论,现本案已上诉至法院等候裁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顾名思义,是指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受到的伤害是指由外力原因造成的,而并非因员工自身内在原因(如疾病等)。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是在受单位委派出差过程中发生了上述情况,且因工作量较大,直接影响到员工的休息,全天超负荷的工作成为其突发脑出血的诱因,应属于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发生的伤害;但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王某由于自身内在潜伏的疾病突发导致了当前的情况,且从医学诊断来看无法证明其突发脑出血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王某经抢救虽然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但并未死亡,故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本案给我们的提示是:首先,因疾病属于自身内在原因,非外力所致,故不属于工伤范畴;其次,如员工确属因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