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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日期:2012/8/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四川省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那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被认定为工伤,是否既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以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综上,在绝大部分地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即职工可以获得双份赔偿,这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例外。
    但是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因此,职工在我省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必须先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在交通事故赔偿额达不到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工伤保险待遇负责补足不足部分。
    这是四川省有别于我国其他地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并未认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而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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