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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可申请政府救助

日期:2012/9/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职业病患者可申请政府救助

  从“毒苹果”事件到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病、化学品中毒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职业病”离我们并不遥远。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据了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积极作用,但也遇到一些问题。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经颁布实施,此次修改近50条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就新版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字之差
  扩大了职业病保护范围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定义进行了修改。职业病的定义由原来的:“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助理、职业病门诊主任马雪松解释,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扩大了职业病保护范围。
  明确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提高罚款数额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增加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且让工会进行监督,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马雪松说,粉尘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主要职业危害之一,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
  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控制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申请诊断条件宽松
  诊断机构可现场调查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一直是难点。此次修订在诊断程序、制度设置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新增第四十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修改后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使得申请职业病诊断条件更宽松,并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职业病病人可申请政府救助
  一些职业病的隐匿性较强,潜伏期长达十年以上,患者发病时可能早已离开用人单位,这时应怎样求助?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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