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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农民工也应享有住房公积金

日期:2012/9/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张某来自农村,高中毕业后随父亲到市里一工程建筑公司打工。和父亲在公司工作了近一年时间,张某却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们办住房公积金。张某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给他们补办住房公积金手续,都被单位以他们没有本地城市户口予以拒绝。那么,户籍应否作为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呢?
  法律人士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13条、第37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职工的表述,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在《关于住房公积金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身份应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张和父亲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就应认定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该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为他们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为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而不办,应当为他们缴住房公积金而不缴,将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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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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