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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丈夫工伤丧失性功能妻子获赔

日期:2011/10/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丈夫工伤丧失性功能妻子获赔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5日,28岁的川籍女子王某与其35岁的丈夫刘某在在东城的一个油库工地进行混凝土施工操作,突然新安装的铁门倒下,刘某被大门压伤导致二级伤残。经医院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性功能。接下来的几个月刘某坚持治疗,但是其身体依然无法恢复。经历一番失望痛苦后,妻子王某决定要向事故单位提出索赔,这其中也包括因丈夫刘某丧失性功能,自己的性生活权利受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件进展:
    2010年9月份,丈夫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油库提起了诉讼,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并追加了妻子的20万元“性福权”索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后双方以总共64万元赔偿款达成调解协议。这64万元中除了人身损害的各项基本赔偿和精神抚慰金之外,还包括了约7、8万的“性福权”赔偿金。受理此案的法院表示本案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夫妻生活权利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本网成都律师观点:
    我国目前主要关于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是10年出台的《侵权法》以及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对于一方由于身体受损而给配偶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赔这种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做出规定。
    但是本网成都律师认为从制定侵权法和出台司法解释的意图来看,法律是倾向于保护受损一方的。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从某种角度来说相当于一种人身权,并且这种人身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居权利的享有是需要双方共同的行为,一方能力的丧失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权利受损。合法权利只要受到侵害,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造成,加害人都应当予以赔偿。
    有些网友提出万一赔偿以后夫妻离婚了怎么办,这不是就白白赔偿了吗?妻子此刻的性权利受损是铁定的事实,不因未来的情形的变动而否定。因此,以“性福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索赔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一经媒体爆出,就备受媒体关注,业界内外对“性权利”受损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这一焦点争议激烈,虽然法院最后是以调解结案的,但是本网成都律师相信法院是肯定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在对权利范围的理解时,我们应当尽量从立法者意图和法理层面去理解,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也有利于争议的减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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