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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兼得

日期:2012/6/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今年7月17日李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她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关的民事赔偿。当她要求纺织厂给予工伤待遇时,纺织厂答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不能兼得,请问:纺织厂的说法对吗?
  纺织厂的答复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失效,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原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两者不可兼得的类似的内容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此外,从性质来看,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二者并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四川工伤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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