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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因工伤致残艰难讨赔偿 老板前夫被判付46万余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东方网1月24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保洁员梁女士不幸工伤致残,艰难维权5年却仍未获分文赔偿。不得已,梁女士将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前夫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宋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长宁法院一审支持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8日,上海净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梁女士在工作中从架板上跌落,造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9月1日,经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净洁公司应向梁女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仲裁费等共计46万余元。
  但净洁公司无力履行给付义务。法院查明,身为净洁公司股东的王某及其父亲,于2004年2月12日有抽逃公司全部注册资金且事后未补足该资金的行为,遂作出裁定,追加王某及其父亲为被执行人,父女俩分别在25万元范围内对净洁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通过法律途径,但净洁公司和王家父女仍未向梁女士支付分文。2010年5月26日,得知王某已经离婚,梁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的前夫宋先生对王某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宋先生辩称,在王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他俩已离婚,王某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据悉,王某与宋先生离婚时协议房子归儿子与宋先生共有,贷款由宋先生支付。
  法庭认为,王某对原告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由其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引起,而王某抽逃出资的时间,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某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应按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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