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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25"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7年 致15死19伤

日期:2012/8/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日前,由山西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公诉的“2·25”山西特大交通事故案,泽州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白光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白光万驾驶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的豫M0866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客33人),由河南省义马市到泽州县道宝河村旅游。因不熟悉道路,客车沿207国道由河南驶入晋城后驶过目的地,又掉头折返向河南方向行驶,9时27分,客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19KM+950M处(泽州县境内,该处路段限速20km/h),因超速行驶,车辆驶出公路西侧外坠入沟内,造成车内乘坐人员15人死亡,19人受伤和客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M08666号客车在发生事故时处于4档运行状态,行驶速度为40+5km/h,其行驶速度已超同类车辆在事故路段的最大安全通过速度(即弯道极限速度35km/h)。经山西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白光万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反向弯道等标志的路段观察不够,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白光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案发后,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死者家属及部分伤者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张雅雯对被告人白光万表示谅解。
    承办检察官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制定了周密的出庭方案,于5月16日以泽检刑诉(2012)74号起诉书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泽州县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遂作出以上判决。庭审中,被告人白万光多次落泪,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当庭对遇难者、伤者道歉,并进行真诚忏悔,他违章驾驶既给别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幸,也毁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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