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心,老魏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免费捎人一段,不料出了交通事故,为此还闹上了法庭。结果好心人还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老魏今年七十多岁了,因身体仍很健康,就在其女婿承建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帮忙,给人打打下手,做点杂活。下班时分,老魏开着电动三轮车准备回家,河南人老刘见状提出想搭段顺风车。因为工地的位置较偏远,没有公共汽车路过,老魏是个热心人,想也没有想就同意了。
哪知在一个路口拐弯时,电动三轮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老魏和老刘都受了伤,老魏花了近五千元的医药费,老刘花了二万多的医药费。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轿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员老刘无责。老刘治疗结束后,请了个律师,将老魏、小轿车的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上了法庭,老魏只觉得冤枉,自己好意载老刘一程,为老刘提供方便,想不到好心做了坏事,还被告上法庭,直说想不通。要说这交通事故,也不是自己想出的,况且自己也受了伤。因此,对对方要求赔钱的请求是极不愿答应的。
后来经法院调解,老魏意识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老刘也考虑到自己是好意同乘人,同意减免老魏部分的责任。经法院核算,按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老魏本应承担医药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损失5000余元,后老魏实际赔偿了3500元。
法官提醒:相关交通法规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非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较低,不适宜载人。因此,在做好事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好心办坏事,既给别人带来伤害,也给自己带来麻烦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