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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发现伤残能否再行索赔

日期:2012/8/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2005年10月4日,陈某被吴某驾驶的小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除承担陈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吴某当即履行了协议。
    2007年 10月26日,陈某入院二次手术,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经司法鉴定: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E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陈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239.60元。陈某辩称,双方就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今后永不追究,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 但双方协议的赔偿范围内未涉及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右侧股骨骨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右股骨颈骨折是造成其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吴某亦无证据证实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由其它原因所致,据此判决吴某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239元。
    本案问题非常典型,即和解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发现伤残的,能否再行索赔?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当事人调解时,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或赔偿范围已涵盖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受害方再行索赔就不应保护;反之,如果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那么所遗漏的项目就仍应赔偿。其次,还应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专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区分是否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原告专业技能的缺陷,对伤势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因此“今后永不追究”的约定应为无效。此外,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十分明确,只包括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并未涉及原告诉请的二次手术后的费用。因此,对于赔偿协议所遗漏之项目,吴某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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