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晚报—蜀龙网讯(代艳 记者 吴春华)劳动者在非“上下班合理时间及路线”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记者21日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终结的一起行政案件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
去年2月11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彭某因身体不舒服,向其所在单位领导请病假提前下班看病。17时左右,彭某骑摩托车离开单位驶往桑枣场镇,到附近的药店就诊买药。之后,彭某来到桑枣某茶楼,服完药后逗留在茶楼吃春卷、聊天、看别人打牌。在茶楼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彭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该茶楼打牌的杨某一起从茶楼回家。
天有不测风云。18时40分左右,在经过成青路桑枣镇海水村5组路段时,彭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彭某的意外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彭某之夫杨某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彭某不属工伤。杨某不服,遂诉至涪城区法院。日前法院最终认定:彭某因病请假提前下班看病符合情理,但其看完病后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茶楼服药并且逗留的行为,难以解释成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其选择了相反路线,从事了与看病无关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做出彭某的工伤不能成立的裁决
律师说法:
四川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作为工伤认定的范围,应该说是法律人性化的重要体现,也扩大了对职工的保护范围,但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内容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内容解读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要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段。所谓合理,一般是指各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段,或根据某职工工作性质所确定的特殊上下班时间段,比如某用人单位规定“朝九晚五”为上下班时间,但某职工在下午四点提前溜班途中遇车祸,这种情形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像本案死亡职工彭某请假去看病,得到领导批准,尚可认为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二、必须是经过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一般是指必经路线。俗话说“条条道路通罗马”,作为职工上下班可能有许多路线可供选择,但必须是合理的,合理一般是指最便捷,必经的路线,像本案中彭某之所以最后被认定不属工伤,主要原因是其看完病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前往与回家方向相反的茶楼逗留,这就违背了下班路线的“合理性”。
三、必须是工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这一点更显关键,如果工伤职工受伤系自己所驾车辆的单车事故,或者虽是双车事故,但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承担主责或全责,那么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的其它“工伤情形”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它工伤情形基本是不区分劳动者责任和过错。
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可选择工伤赔偿或交通事故赔偿,或同时主张两个方面的赔偿,但同时主张时,工伤方面只适用“补差”原则。所谓补差,即工伤职工在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那么工伤这边只补足“工伤应赔金额——交通事故已获赔金额”的差额即可,而不是全部再按工伤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本案中,建议死者彭某的家属可单独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请求赔偿,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希广大市民能深切理解“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含义,不要断章取义,以免盲目申请工伤认定,最终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以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