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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伤赔偿难,援调联动赔三万

日期:2012/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梓潼县双峰乡高家村三社赵某某,自1983年与妻离婚后就一直是一个人独自生活,长期在外以打零工维持生计。2012年2月11日,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龙洞子村七组余家成转包了绵阳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的建修工程。因赵某某与余某某较熟且平时关系较好,赵某某便从2月11日开始到余某某承包的工地务工。2012年3月14日上午,赵某某在从楼上往楼下用斗车推灰浆过程中,斗车侧翻压在赵某某身上,致使赵某某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当即被送往游仙区小枧镇卫生院治疗,并与3月24日转院至绵阳百信医院治疗,于5月2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已由余家成支付。
    出院后余某某对此事置之不理,而赵某某因为手术采取保守治疗从而仍旧拄着拐杖行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2年7月3日,赵某某到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观义法律服务所所长雷天聪承办该案。
    雷天聪接案后,立刻询问了赵某某整个事情的经过及其要求,受援人赵某某明确表示,不仲裁,不诉讼,只求协商调解结案。针对受援人的请求,7月8日,雷天聪与赵某某一起到绵阳找到了余某某,并与其就赵某某工伤一案进行谈判。
    受援人赵某某要求,如果按工伤算,我的腿现在一只长一只短,具初步咨询大约为七级伤残,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应赔付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此几项就十余万元,考虑到我们之间的关系,我不要多,你除医药费外再赔付我五、六万就可以了。
    余某某则表示:我很冤,就2.6万余元的医疗费我付了就很冤,理由是:当天是该工程的收尾工程,需查缺补漏,每层楼只需要几桶灰浆 ,根本无须用斗车来拖拉,中午10点过,赵某某用斗车从楼上往楼下拉灰浆,车翻过,经管理人员发现制止了他,叫他用桶担,管理人员说过不一会赵某某又背着管理人员从楼上往楼下从楼梯上拉灰浆,车翻了才将其压伤。受伤后,我们抢救,治疗都做了,对于赵某某的伤,因骨折应手术固定治疗我们做好了手术的一切准备工作,可在手术前,经检查,赵德银患有白血病,不应手术,因此,医院只能采取保守治疗。因保守治疗,我还多花了医疗费,如果动手术,好得快,住院期间短,且不会出现残疾,
    因此,其主要残疾方面的费用我不应承担。
    对于余家成的上述事实赵某某均认可,后经双方交涉,余某某愿除医药费外再给其2万元作为营养等费用。当天谈判未能成功。
    7月11日,雷天聪会同赵某某的村、社干部,再次到绵阳与余某某交涉,迫使对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了3.5万元作为赵某某的伤残赔偿及后续医疗费用,赵某某及亲友、村、社干部均表示同意,该案自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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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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