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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协议,难当挡箭牌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11月10日,信阳的张子凡(化名)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拿到了3000元工伤赔偿金。
    2011年11月,张子凡经亲戚介绍来到淇滨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当时,张子凡与雇主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王某管吃住,每天支付工钱80元;工伤事故自负。”今年7月,张子凡在卸载建筑材料时被砸伤了左腿,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3700多元。而王某仅给予张子凡600元钱。
    经鉴定,张子凡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张子凡的父母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但王某或避而不见,或以曾签订“工伤事故自负”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7月底,张子凡的父母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经调查后认为,王某与张子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自负”的条款,免除了雇主的法定责任、排除了雇员的权利,这种协议因为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对张子凡的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下,11月9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某支付给张子凡3000元赔偿金。11月10日,王某将3000元赔偿金交给了张子凡。

    相关链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民事雇佣活动中的人身伤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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