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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陪酒女子为小费醉酒身亡,家人索赔64万元

日期:2012/11/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不久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索赔案:在高额奖励的诱惑下,一名20多岁的会所陪酒女子严重醉酒被送医院,7小时后年轻的生命终结。死者家属认为,会所及当天消费的客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故诉诸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4万余元。
    近几年,全国各地陪酒女醉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也使这类少人关注、从事灰色职业的人群浮出水面。陪酒女之死给这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在形形色色的会所、KTV等娱乐场所里面,存在不少从事着跟前述死者一样职业的人员。由于这个行业处于灰色地带,劳资双方履行特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从业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陪酒女子醉亡
    今年4月29日,20多岁的小陈和往常一样到会所上班。她平时的工作收入主要是客人给的小费。当天晚上,包房客人特别大方,放言喝一杯酒奖励500元。小陈喝了一杯又一杯后,严重醉酒。4月30日凌晨2点被送进医院。7小时后,经抢救不治身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小陈是窒息及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去世后,心血中酒精含量为7.86毫克每毫升。
    小陈的父母认为,女儿在工作期间死亡,会所理应承担责任,当晚包房客人劝酒不当,也应担责。虽然不是强行喝酒,但奖励喝酒有相当高的诱惑性。而且在当时氛围内,小陈很难拒绝。“如果她不喝酒,只能拿到基本的小费”。虽然小陈对自己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但绝不是主要的。正是客人的奖励制劝酒导致悲剧发生。据此,小陈父母将会所及两名包房客人告上法院,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万余元。
    10月15日,上海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会所认为,会所并不支付小陈任何报酬,不形成雇佣关系。对于客人给多少小费、死者是否拿到小费,会所是不进行管理的,会所只是提供一个场所而已。
    家属认为,根据2006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指导意见,服务性行业的小费也属于其工资报酬。事实上相当于小陈与会所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即由客人的小费来代替雇佣酬金。
    此案将择日宣判。
    游走在法律边缘
    事实上,在上海,酒类促销小姐因过量喝酒而猝死事件时有发生。早在2007年,一名19岁的百威啤酒促销小姐也因喝了32罐啤酒和一瓶红酒后猝死。
    夜里12点,上海东北部某区的一座商务楼中,四楼的一家会所热闹非凡,震动的音乐声从包厢里传出,女孩如莺飞蝶舞,不时穿进穿出。负责管理的姚总告诉记者,这间会所里的陪酒小姐有上百人。而且总在不断补充,“因为赚钱实在是太快、太容易了”。
    据了解,在酒水销售环节上,陪酒小姐处在最低端,直接面对具体的消费群体。从她们的甜言蜜语里,每年上万吨的啤酒、红酒、洋酒和各种饮料被销售出去,她们从客人那里获得小费。但因为陪酒小姐不是酒水供应商的人,其待遇和各种保险也得不到保障。陪酒小姐也不是娱乐场所的员工,老板不会跟她们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陪酒小姐现象虽然存在于每一个城市,但迫于道德的压力,并没有被官方认可,更没有规范的管理和收费标准。整个行业潜规则盛行,在官方管理跟不上的地方,涉黑势力逐渐介入,形成弱肉强食,最终导致陪酒小姐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受不到保护,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灰色行业应有法
    就会所陪酒女这类灰色职业的劳动保障关系,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劳动关系分两种,一种是合同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小陈是第一天在会所上班做陪酒女,即使没有与会所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会所提供了上班(或者说服务)的场所,小陈从醉酒到进医院,都是由于陪酒造成的。另外,小陈有没有和会所相关负责人协商工资问题,如果双方有口头上的薪资关系,则可以认定其员工身份。  2005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是针对复杂情况确定劳动关系,包括只有工作卡和证明等劳动情形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这个通知,小陈和会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还有的律师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体从事哪一项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就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工作卡上职业是推销员,但是实际从事的是陪酒工作,这只能说明用人单位内部分工情况。
    但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小陈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是有争议的。“工伤是指在履职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警方的侦查结果小陈是酒精中毒死亡,所以不属于他人损害导致的死亡。截至目前,劳动部门并没有公布有“陪酒”这种职业。所以,“陪酒”还不是一个合法的职业。因为不是合法的职业,在本质上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律师还提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醉酒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这个条例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很多与酒有关的特殊工作关系。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工种也在不断增加,“陪酒员”的本职工作就是陪人喝酒,《工伤保险条例》的这条规定对于陪酒从业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只有从法律的约束下手,要提前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经营者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合同,不能允许有临时工的出现,维护任何一种雇佣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保护弱势群体的安全。

    相关链接【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几个问题】【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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