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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男子加班聚餐后摔倒重伤不治,法院:属于工伤

日期:2012/1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加班结束后单位安排统一用餐,用餐结束外出小解时,内江人朱兵(化名)摔下高坎,送医不治死亡。家属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朱兵用餐时饮用了白酒,人社局认为朱兵属醉酒致死,不予认定工伤。
    日前,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兵加班聚餐后摔倒致死是否属于工伤、是否醉酒导致死亡,成为案件的焦点。
    案件:加班聚餐后意外受伤死亡
    去年12月3日,朱兵在某项目工程部加班结束后,项目经理安排在一家餐馆统一用餐,期间朱兵饮用了白酒。饭后,在等待单位安排接送车辆时,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馆附近摔下近3米的高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
    同年12月4日,医院作出诊断:朱兵受重型颅脑外伤、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伤、右耳外伤。最终,朱兵抢救无效死亡。今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内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朱兵系醉酒致死,对朱兵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朱兵家属遂向内江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朱兵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人社局原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分析:加班聚餐是工作时间延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饮酒,医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市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邓英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朱兵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统一就餐后意外受伤死亡,“加班聚餐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朱兵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死亡。”
    同时,医院今年8月3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医院作出急性酒精中毒没有通过科学、客观的诊断。“因此,不能直接证明朱兵就是醉酒死亡,人社局称朱兵醉酒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观点
    无证据否定其工伤 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邓英说,随着社会发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成为行政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
    邓英认为,针对劳动者的饮酒问题,如不影响正常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醉酒的,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价值追求这一点,对劳动者的一般违纪行为,不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工伤认定的构成要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时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邓英说,无论是劳动保障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精神,须结合千差万别的工伤情形作出综合判断,在作出不得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排除其它非工伤的情形下,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工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链接【死者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工亡的赔偿待遇】【哪些情况是工伤?应该怎么收集证据?——成都工伤事故律师提供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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