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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律师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侵权赔偿 律师] 无证驾驶致人身损害,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
    日期:2012/10/12 点击:1158次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8日,被告鱼宏无证驾车与文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文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鱼宏、文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被告鱼宏与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6日24时止,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诉讼中,保险公司认..

  • [侵权赔偿 律师]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10/12 点击:1558次

    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侵权赔偿 律师] 由一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谈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日期:2012/10/12 点击:1046次

    2006年4月,案外人丙某为其新购置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一份,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6月,丙某将该车转让给原告甲某,双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丙某将该车辆的保险单、投保发票和随车保险卡交给了原告甲某,但两人均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有关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项。2007年3月,原告的驾驶员丁某驾驶该车辆,发..

  • [侵权赔偿 律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白勇保险纠纷案
    日期:2012/10/12 点击:1208次

    原判认定,1996年12月,白勇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白勇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为了明天”寿险,及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三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份。保险生效日期为1996年12月10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双方进行了一年期的续保。1998年6月9日,白勇因患胃十二指肠..

  • [侵权赔偿 律师] 保险纠纷非诉和解案
    日期:2012/10/12 点击:1123次

    当事人赵某在华山医院就医时被确诊患有癌症,手术时向医生说明自己有血糖偏高的现象,医生在手术时使用了胰岛素以防患于未然。后赵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兑现保险责任时,却遭到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隐瞒重要情况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徐为永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日期:2012/10/12 点击:1278次

    上诉人徐为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4 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为永、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志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侵权赔偿 律师] 车烧了但没上自燃险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日期:2012/9/29 点击:1061次

    一天傍晚,开车去与几年没见面的大学同学吃饭。晚上八点多准备开车回家,车开起来没走几步,就闻到一股电线的焦糊味。原以为是街道两旁燃烧东西的气味飘到车里。打开车窗,味道却大了起来。这时看到一股青烟从车的方向盘左下方冒出,惊吓道:“是我的车烧了!”

  • [侵权赔偿 律师] 途中遇事故致轿车起火烧毁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12/9/29 点击:1283次

    一家五口开车出门,岂料遭遇交通事故,小轿车全部烧毁报废。所幸人员逃避及时,没有造成伤亡。车主闫先生为此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闫先生保险理赔款9万元。

  • [侵权赔偿 律师] 生命权纠纷案件
    日期:2012/9/27 点击:1562次

    本案是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死者王某的妻子和儿子。20xx年xx月xx日。王某去给朋友帮忙,午饭后,朋友请王某去某浴池洗澡,该浴池男部设两个浴池,一个为温水池,一个热水池。此时,热水池刚加入热水,温度高不能洗浴。因浴室蒸气较多,室内能见度低,造成死者洗浴过程中缺氧。王某感觉到缺氧后,从温水池中出来,欲到休息室休息,但走到热水池旁时,无法控制..

  • [侵权赔偿 律师]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
    日期:2012/9/27 点击:1501次

    2006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在陆丰市xx镇xxx纪念学校进行通信电缆架设工作时,因扶梯下的电线漏电,原告工作完下扶梯时触电,从四米多高的工作扶梯上跌落到水泥地上,当即昏迷。原告随即被送往xx镇中心卫生院诊治,因伤重,稍作检查后转院至海丰市信息纪念医院外科一区住院。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原告下列人身伤害:1、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2、头皮裂伤;3、脑震荡;4、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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