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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律师专栏

成都律师:抢救超48小时算不算工亡?最高检发布..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日期:2012/9/17 点击:1471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9/17 点击:1573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9/17 点击:1385次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日期:2012/9/17 点击:1497次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浅谈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日期:2012/9/17 点击:1294次

    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一种是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后者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依法应享受的待遇。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这类似于目前很多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浅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协调
    日期:2012/9/17 点击:1344次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工 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状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付工伤保险基金,最高 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20号)规定,在第..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日期:2012/9/17 点击:1516次

    侵权行为法之基本目的,系在于转移或分散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损害。侵权行为法所设置的各项原则,就在于决定何种损害应该由加害人赔偿,或在何种情形,虽有损害,但仍应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始终坚持绝对的过错责任原则。到十九世纪,侵权法对工伤损害的赔偿从过错责任发展到无过错责任。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怎样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日期:2012/9/17 点击:1624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12/9/17 点击:1330次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保险费的来源是什么?
    日期:2012/9/17 点击:1578次

    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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