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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已拍卖,职工收租被诉侵权

日期:2012-6-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日前,原岭南机械厂职工被诉侵权案佛山中院二审宣判,判决驳回汪志强、刘桂荣、邓柱生、李顺元等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国营岭南机械厂破产还债一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后,梁正辉、梁翠琼等通过在破产拍卖时的竞买,取得原国营岭南机械厂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后因梁正辉、梁翠琼认为原岭南机械厂职工汪志强等人占用了梁正辉等通过拍卖取得的部分办公楼区域,刘桂荣、邓柱生等人收取了梁正辉、梁翠琼通过拍卖买受的物业的租金,于是以上述行为侵权为由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汪志强应停止侵占并恢复原状;刘桂荣、邓柱生、李顺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9460元予梁正辉、梁翠琼。
  一审宣判后,汪志强等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鉴于本案受到原岭南机械厂众多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佛山中院扩大司法公开,主动邀请多家新闻媒体到庭旁听,并为原岭南厂的职工安排了可以容纳百余人的大审判庭开庭。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志强等人占用梁正辉、梁翠琼所有的涉讼房地产办公楼区域,自行更改该区域入口,以及收取涉诉菜市场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并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汪志强、刘桂荣、邓柱生、李顺元在上诉中提出的原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申请回避等事项涉嫌程序违法的问题,佛山中院在判决中给予了回应。
  对于在两审中上诉人都提及的原岭南厂破产拍卖违法的问题,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汪志强等四人提出涉讼房地产的拍卖不合法的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汪志强等四人也不是拍卖合同的相对方,故法院对该抗辩亦不予采纳。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侵权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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