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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司机酒驾酿事故,公司被判担责任

日期:2012-5-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单位和个人互相推诿不愿赔偿,受害人遂将两方均告上法庭。2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受害人张某顺利拿到了赔偿金。
  2011年10月的一天,慈溪某纸业公司货车司机陈某早上闹肚子,中午吃完饭后喝了一小杯杨梅烧酒止泻。下午陈某驾驶货车上路,车辆驶入对方车道与迎面驶来的张某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系酒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未减速靠右行驶,负次要责任。张某为此花去修车费和拖车费近2万元。
  张某找到陈某和其所在单位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陈某和纸业公司互相推诿。陈某认为自己是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不准酒后驾车,否则后果自负,并与陈某签订过岗位协议,陈某违反厂纪厂规酒后驾车引发事故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陈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无涉。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也没结果。张某遂将陈某和陈某所在的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纸业公司的驾驶员,主要职责是为公司送货。事故发生当天,陈某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送货,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公司岗位协议是公司约束员工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不能以陈某违反公司规定酒后驾驶否定其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的性质。由于陈某和公司对张某要求其承担70%赔偿责任均无异议,故法院最终判决纸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名词解释■
  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判断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权标准,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二是时空标准,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是名义标准,行为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四是目的标准,即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或者为了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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