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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初步代理意见

日期:2012/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初步代理意见

审判庭,法官:
    在戚某与成都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接受当事人戚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我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仔细阅读了相关的鉴定结果,现就本案诉求事实与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法官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成都市某医院对我当事人戚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成都市某医院在对戚某实施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1)成都市某医院在未对戚某进行必要的B超检查的情况下,仅仅根据所谓的经验,就认定我当事人戚某患有胆囊结石、胆囊炎,需要切除胆囊,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根据诊疗常规,上述情况需要有明确的化验单(比如B超单)作为检验报告,方可确诊。成都市某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路径和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已经得到华西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见司法鉴定报告第5页倒数第3行)。
    (2)根据我国《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医院工作制度》附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侵权法》第七章第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的规定,医院为患者实施手术的,必须取得患者或则会画着近亲属的签字同意。但是成都市某医院在未征求戚某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为戚某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过错。该过错已经得到华西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见司法鉴定报告第6页,第5——6行)。
    (3)成都市某医院在没有戚某的常规检查、B超辅助检查的情形下,经经验诊断,认定戚某患有胆囊结石,但是胆囊切除术后并未见结石。由此可见,医院诊疗存在误诊、手术方式存在明显过错。(见司法鉴定报告第6页之(1))。
    (4)根据我国《侵权法》第七章第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手术单、麻醉单等。成都市某医院在为我当事人诊疗过程中,病历书写、麻醉记录均不规范,违反了我国《侵权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等的规定,根据《侵权法》第七章第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推定成都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见司法鉴定报告第6页之(2)——(3))。
    (5)成都市某医院在为戚某诊疗过程中,术后抗感染处理方式不规范,存在过错。(见司法鉴定报告第6页之(4))
    综上所述,成都市某医院在对戚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上述诊疗过程给戚某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存在损害结果。
    根据成都市某医院提供的病历、戚某的口述,可以证实戚某在成都市某医院就诊后,被切除了胆囊,其身心受到伤害。
    但是目前并未就戚某胆囊被切除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因此,恳请贵审判庭、法官指定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戚某丧失胆囊一事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三、成都市某医院应当对其诊疗行为与戚某的胆囊被切除一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因及后果如下: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成都市某医院应当就其存在诸多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我当事人戚某胆囊被切除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若成都市某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诸多的诊疗过错和上述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即推定成都市某医院其存在诸多过错的诊疗行为,和我当事人胆囊被切除一损害事实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成都市某医院应当对我当事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戚某在成都市某医院就诊过程中,身心遭受的挫折和伤害非第三人能够体会,还望贵审判庭、法官为当事人做主,以整顿目前我国混乱的医疗环境,缓解我国目前计划的医患矛盾,依法、公正的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我国法治发展。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何某某
2012年2月5日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侵权法》第七章第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侵权法》第七章第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3、《侵权法》第七章第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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