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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状范本

日期:2011/9/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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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范本
原告:李AAA,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四川省莲溪县下东乡。
原告:李BBB(李AAA之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同上。法定代理人:李AAA,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同上。
原告:李CCC(李AAA之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同上。
原告:雷***(李AAA之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同上。
联系电话:138********。
 
被告:黄****,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联系电话:159********。  
被告: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联系电话:159********。   
 
第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按过错责任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278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03元;交通费: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118元;误工费:29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人民币82905元。
二、依法判令第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BBB系原告李AAA之子,原告李CCC系原告李AAA之父、原告雷德芳系原告李AAA之母。
      2010年3月15日12时05分许,被告黄****驾驶号牌川B****轻型自卸货车(此车车主为被告黄****)沿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行至石桥铺(雅新花园)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李AAA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AAA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李AAA受伤,并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3天。2010年3月22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字(****)第****号认定书确定: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AA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9月6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李AAA属10级伤残。
      根据交警现场勘察,对被告黄****的询问笔录等资料显示,原告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被告黄****驾驶的机动车跨线行驶,未按道法规定在人多区域减速慢行,由于被告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最终撞上李AAA,造成李AAA脑部受伤。据此,原告有理由认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李AA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根据所有证据材料显示,应当由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李AAA,自2006年起一直在绵阳打工,2009年初起到绵阳市****劳务有限公司上班做钢筋工,每月工资为4500元。因此,李AAA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计算。李AAA有一子现年10岁,尚未成年,需要李AAA抚养,李CCC、雷德芳系李AAA的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李AAA赡养。另外,由于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致使李AAA接受开颅手术,智力下降,身心均受到极大伤害,也给其家人带来无尽痛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由于被告黄****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附本诉状副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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