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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日期:2012/8/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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