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诉讼须知

 
 
 
 
 
 
 
 

诉讼须知

成都律师:调解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2/8/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调解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