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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重在预防

日期:2012/8/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职业性中暑重在预防

    媒体近日报道,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前结束意见征集,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们普遍认为,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进步,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步入炎热夏季的时候,在工作岗位发生中暑终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另一方面,人们又有理由担心,新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毕竟还不是国家法律,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费有明确规定,而拿不到合理加班费者不在少数,那么该规定会不会也流于形式?气温在34℃时中暑算不算工伤?
    职业性中暑享受工伤待遇并非始于今日。解放初期,尽快解决人民群众温饱问题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工农业生产领域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十分严重。1957年国家根据当时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 将危害劳动者健康比较严重的十四种疾病列入职业病名单,其中职业性中暑在十四种职业病中占据二种疾病,热射病和热痉挛为其一,日射病为其二。实际说来,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已经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我国现行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比较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的知晓程度较低。人们或许认为,中暑是由于天气炎热所致,而较少考虑用人单位在预防职业性中暑方面,与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一样,承担有防止有害因素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因此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后,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从而享有相应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性中暑在本质上属于可以预防的疾病。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做了具体的描述,对于高温天气情况下如何安排高温作业进行了具体的限定,有助于防范职业性中暑的发生。由于导致职业性中暑发病的原因不仅与绝对气温有关,还取决于空气湿度、劳动负荷强度、连续作业时间以及劳动者身体基础状况等因素,在现行的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并不存在气温低于35℃时中暑不算工伤的技术依据。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由于起病急骤,严重时可能危及患者生命。我国现行的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将中暑分为轻症中暑与重症中暑,后者包括热射病、热痉挛与热衰竭。
    对于职业性中暑重在预防。在高温作业条件下,如果劳动者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慌、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情况时,有可能处于中暑先兆的状态,此时果断中止高温作业,及时就医,就有可能终止病情的进一步发展。人的健康最为宝贵,社会各界,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于减少职业性中暑的发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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