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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约定违法,企业难逃社保缴纳义务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约定违法,企业难逃社保缴纳义务

  罗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工。他被招进来后,便与该企业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附件中,双方约定,社会保险费含在工资中,社保由员工自己负责缴纳。
  2011年,在被该企业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以后,罗某来到另一家企业工作。可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新企业发现罗某之前并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便要求其提供有关自己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料。
  罗某提供不出相关材料。新企业一时无法为他缴纳社保。无奈,罗某找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发现,原来罗某虽然与之前所在的企业约定过社会保险费含在工资中,自己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他并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调解员指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综上可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企业与罗某都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他们自行约定的社会保险费含在工资报酬中,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即使双方约定社保费含在工资中也不能免除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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