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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警惕“隐性”手段侵害员工社保权益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警惕“隐性”手段侵害员工社保权益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企业直接拒绝缴纳社保的现象已不多见。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小企业却采取较为“隐性”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员工社保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中常见的手法有以下四种。
  缩小参保范围 歧视部分员工
  一家公司的员工中有一大批是农民工。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利润,公司多年来都是只给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而农民工则一直被排除在外。直到今年元月,23名农民工联名提起了诉讼,公司才同意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点评:《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中“本单位职工”是指单位全体员工,农民工自然不应被排斥。对拒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除起诉外,还可向主管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参保挑肥拣瘦 缴费种类不全
  由于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要比工伤保险低些,邱某所在的公司便只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前不久,邱某在上班时摔伤,不仅花去一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直到邱某前往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才知道公司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点评: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后者则是指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公司为省钱而以医疗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显然是错误的。
  缴费偷工减料 参保时断时续
  近日,靳某来到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其已领满12个月,不得再领。“我在那家公司工作满6年,不是可以领18个月吗?”靳某疑惑地问。“可该公司只为你缴纳了3年零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工作人员答道。在靳某的询问下,公司承认,曾多次停缴过其失业保险。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不按实际工资 降低缴费基数
  鞠女士不久前偶然发现,公司没有以职工的工资数额作为基数,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点评:公司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为鞠女士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虽然为公司省了钱,但鞠女士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却被降低、收入被减少。对此,鞠女士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欠缴的还可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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