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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补偿费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日期:2012/10/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对死亡补偿费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

    死亡补偿费应赔给谁?对死亡补偿费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简称利害关系人)应包括哪些人?这方面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问题和列当事人的问题。可是,在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补偿费的归宿主要有以下一些处理方法: 有的法官(或法院)将死亡补偿费只判给或者只调解给前来主张权利的死者亲属,对没来法院主张权利的死者亲属不闻不问。这对死者年幼或年迈的亲属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没到法院主张权利的死者亲属往往是这些人。他们或是因年幼无知识而不懂得主张权利,或是因年老行动不便而不能主张权利。这样的处理结果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有的法官将死亡补偿费只判给死者的配偶,而不判给死者的父母、子女。如果死者的配偶带着死亡补偿费改嫁,或者将死亡补偿费用于另娶新娘、组建新的家庭。这样会造成死者父母心理上的不平衡,同时也在经济上侵犯了死者父母、子女的权利。有的法官将死亡补偿费笼统地判决给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但不作具体的分配。这样的处理,可能会因为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配问题而在死者亲属之间引起纠纷。除以上几种处理方法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处理方法,这里不一一列举。
  这些处理方法如果归纳起来,基本上可以说是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确定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如果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仅仅确定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
  例如,有的死者自幼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或者是由其叔、伯、姑、舅、姨等其他亲戚抚养长大,这些人对死者的成长是花费了一定的心血和费用的,他们对其付出的心血和费用本来是可以期求回报的。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致其死亡,而使他们可能实现的期求完全不能实现。从情理上讲,他们应该有权向行为人要求补偿,即他们有权向行为人要求赔偿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死亡补偿费。还有的死者系被其亲生父母抚养到一定年龄后,又被他人收养的。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均对其成长付出了心血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应该有权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此外,死者的兄弟姐妹是否对死亡补偿费有请求权呢?当死者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对死者尽过抚养责任人的均已亡故,且无配偶、无子女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对死亡补偿费应该有请求权。所以,笔者认为,不能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只局限于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这些人中。应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适当扩大,死者的父母(养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对死者尽了抚养责任的人均应包括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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