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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10/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施工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前者是指施工人明知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而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后者是指施工人应当预见到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态。
    2.须有地面施工行为。地面施工行为是指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如致伤、致残或死亡),也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地面施工致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人身损害方面,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被侵害的受害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须地面施工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进行检验。除主观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外,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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