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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10/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实行过错推定。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所谓所有人,是指对地上工作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被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有关组织,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谓管理人,是指基于承包合同关系等合法事由而取得对地上工作物的占有,并依法对其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人。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发生以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地上工作物的管理、维护方面没有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
    2.须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或坠落的事实。
    3.受害人需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事实,有现实的,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事实。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该事实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时,可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受害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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