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行政确认的职权,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案情
第三人沈连在从原告枣庄纯甄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4月7日,沈连向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5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沈连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18日,沈连又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月19日,时装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中止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出来前,对沈连的工伤认定予以中止。6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山劳社函【2009】10号《关于沈连工伤认定决定》。时装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